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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沈阳市中学生篮球锦标赛规程
发布时间:2023-03-01


2023年沈阳市中学生篮球锦标赛规程

 

一、比赛组织

主办单位: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体育局

于洪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沈阳市教育研究院

          沈阳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于洪区教育局

          于洪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

协办单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体育场

          沈阳市第五十六中学

二、比赛时间 2023年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比赛地点:于洪区人民体育场(五十六中学院内)

四、报名办法

1.各区、县(市)初中、高中组男、女各报2支比赛队(其中高中男子组上一年度晋级为甲组的比赛队不占名额),市直属单位自由报名(含职业学校)。每校限报男、女各1队,每队报领队、教练各1人,队员14人。

2. 登录报名网站dwsr.axtyss.com),按要求注册报名,纸质版报名表须经参赛学校和所属区、县(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领队会时将一份报名表和每名参赛队员的学籍网打印版学籍证明交至组委会。

3.报名时间: 2023年2月27日-3月6日。

五、参赛办法

以学校为单位报名,不允许调校参赛。

六、运动员参赛条件

1.参赛学生运动员必须是所代表学校在籍的学生。

2.各组别参赛学生比赛期间必须持有二代身份证。

3.高中组参赛队员年龄要求:2004年9月1日--2007年8月31日;初中组参赛队员年龄要求:2007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

4.凡曾经或已经在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的,以及参加过全国U19、U21青年联赛及以上级别联赛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以上秩序册为准)。

5.体育运动学校、篮球学校及同等性质学校的学生不得报名参赛。

6.参加沈阳市中学生篮球初中或高中组比赛累计满三届(以秩序册为准)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

7.参赛学生运动员必须为经体检身体健康者,并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参赛队赛前必须签署“赛前承诺书”。

七、竞赛办法

1.比赛执行中国篮球协会最新审定的《国际篮球竞赛规则》,调整之处以领队会确定为准。

2.比赛设置高中男子甲组、高中男子乙组、职业学校男子组、高中女子组、初中男子市区组、初中男子郊县组、初中女子市区组、初中女子郊县组、职业学校女子组。

3.市区、郊县组统一安排比赛和计取成绩,市区、郊县组分别排名,其中高中男子分甲、乙组,获得上一年度甲组前六名及乙组前两名的比赛队参加本年度甲组比赛。本年度甲组后两名的比赛队下一年度进入乙组比赛。其中,上一年度晋级甲组的郊县比赛队自动落位为本年度郊县组前几名,乙组的郊县比赛队名次顺延,乙组的市区比赛队名次列在甲组的市区比赛队后。

4.各组比赛队在6个以上第一轮采用分组循环赛(根据上一年度比赛成绩设种子队),第二轮进行交叉赛和同名次决赛,比赛队在6个及以下采用单循环制。每队每天打1-2场比赛。

5.比赛时间为40分(4节×10分钟),前38分钟毛时,最后2分钟净时(其中高中男子甲组第二阶段比赛时间为40分钟净时)。

6.每队每场比赛场上登记队员12人,前两节每队分成两组,每组6人,分别参加第一、二节比赛,组内换人。任意一场全队不足7人不准参赛,并取消该队全部比赛成绩,7-9人时,第一节均为5人,第二节分别为2人、3人、4人。前两节比赛,场上队员因正常原因离场,而不足原上场人数时(不含组内换人),由对方指定队员补齐。第三、四节人员不限。

7.比赛用球为:中学男子组7号球,女子6号球。

8.各队必须有两套颜色不同的统一的比赛服装,上衣背后必须有明显的实心号码。

9.计分与名次。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按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相互间胜负场数和净剩分计算。如仍相等,按同一循环全部比赛的胜负场数和净剩分计算。如再相等,采用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八、奖惩办法

1.各组别奖励办法根据实际报名队数而定,现场颁发奖牌及学生获奖证书。

2. 在比赛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打架斗殴、消极比赛等扰乱赛场秩序行为的学校,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罚,最高将取消该参赛学校1年至3年市级比赛的参赛资格,并在区、县(市)年度竞赛综合总分中罚扣若干分,以维护竞赛的公正、公平和正常秩序。

九、要求

1.运动员、裁判员、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必须持组委会统一颁发的参赛证进入比赛场地,无参赛证一律不准进入场地。

2.比赛施行领队负责制,领队必须带队参与每场比赛,领队须为学校主管体育相关负责人。

3.所有进入赛场人员均需佩戴口罩。(运动员比赛期间除外)

十、联席会议

领队、教练、裁判长联席会议召开时间:3月17日14时,地点:沈阳市教育研究院2号楼4楼会议室。

十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3月17日

地点:沈阳市教育研究院2号楼4楼会议室。

十二、裁判

裁判长由主办单位指派,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未尽事宜,联席会上研定。